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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国家金融的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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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农村和大中城市,可以设立信用合作社。”并指出城市信用合作社,经营城市街道集体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以及代办个人储蓄存款等业务。”这一规定对建立以银行信用为主体,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聚集和融通资金的信用体系,推动资金的横向流动,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一、为什么说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国家金融的必要补充呢?
作者 李新乃
机构地区 上海财经大学
出处 《上海金融》 1986年第12期29-30,共2页 Shangha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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