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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学文献系列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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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学文献始于“金文”,亦谓铭文。《左传·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郑人即子产,前543—前522年间执政,改革田制和赋税,并于前536年将制定的法令条文铸于铁鼎,晓喻众人。这是我国法律条文公布于众的最早记载。此后又有“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之说(“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据著名史学家范文澜考证,前五一三年(鲁昭公二十九年),晋国起兵筑城,令兵士铸刑鼎,宣布范宣子所作的法律条文。春秋战国时,并盛行以竹简为书写材料,谓之简策。简策是我国正式书籍,它除用于书写经典和文学著作外,还常常用于书写成文的法典,如邓析私造的《竹刑》。邓析,郑国人,与子产同时,但晚死二十年。他不满子产所铸刑书。
作者 王晋卿
出处 《图书馆》 1986年第5期6-13,28,共9页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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