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城市住宅所有权与城市土地所有权有本质区别。这是因为土地是生产资料,可以成为剥削、奴役他人的劳动手段和工具,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生产资料必然由劳动者共同占有;而住宅是消费资料,只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因而可以个人所有。因此,城市住宅所有权与城市土地所有权可以分离。作者通过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实践,阐述了这种分离的必然性。再进一步指出,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并不妨碍用经济手段管理城市土地。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1986年第2期66-70,共5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