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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与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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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民主,首先和主要的,是指一种政治制度。“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奴隶制社会,其本意是指人民的权力,即由人民直接或通过分区选出的代表来治理、统治国家。即是说,民主并不是超阶级的,它只是一定阶级进行统治的国家形式。列宁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
作者 严仁忠
出处 《贵州民族研究》 1986年第4期10-15,共6页 Guizhou Ethnic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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