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仲裁的历史发展 仲裁(英文Arbitration意即“自感的管辖”)又称公断。在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与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约定将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爭议,交给第三者(仲裁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都应当自动执行。在处理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仲裁是解决经济爭议的法律方式。
出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86年第1期88-94,共7页
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