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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净产值所得税为主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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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步利改税虽然在以税代利、集中财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等根本问题并未真正解决好,因此,必须继续深入地进行税制改革。税制改革需要解决以什么税种为主体税的问题。本文认为,根据发挥税收功能的需要,应以净产值所得税为主体税,从而建立以净产值所得税为主体税的新税收体系。一、税收功能及其对主体税的要求以什么税种为主体税,必须以税收功能的要求为依据。税收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税收的聚财功能,集中财力,满足国家行使职能、发展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需要,这是众所周知的。根据税收聚财功能的要求,主体税的税收收入应占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以便有效地集中财力。
作者 翟连升
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1986年第11期34-36,共3页 Inquiry Into Economic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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