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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干预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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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它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司怯解释。
作者 陈卫东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1986年第6期113-119,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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