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地方规章建设中的一部分。本文仅就地方规章的性质、特点以及法律地位,谈一点看法。一、地方规章产生的客观必然性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是一个地域辽阔,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这种状况决定了我们一方面要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保证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对全国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保证地方人民政府在管理辖区行政事务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力。为此。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6期27-2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