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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奴隶制刑法是对着奴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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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国以来,国内有关中国法制史方面的教材、专著、参考资料,在论述我国夏、商、西周的法制时,大都是说“奴隶制法律的锋芒是对准广大奴隶的”;“为了压服被俘虏的奴隶,才制定了刑法”;“商、周两朝刑律,主要用于镇压奴隶”;“西周法律的锋刃,无疑是对准广大奴隶”。微有不同的是在奴隶两字前边或后边加上了平民。有一篇关于争论法的阶级性的文章,不仅支持上述论点,并且说“使奴隶处于非人地位的是法律”。对于上述种种说法,个人不敢苟同,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奴隶社会使人成为奴隶的(即使奴隶处于非人地位)是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奴隶主迫害奴隶,需不需要由奴隶制国家司法机关动用刑法,与奴隶社会“使奴隶处于非人地位的”
作者 廖炳扬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6期36-37,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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