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冤案赔偿法刍议》一文(朱建华《法学杂志》1986年第3期)对“冤案”的概念和定义,及其主体、对象诸概念的解释,值得商榷。该文说:“冤案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处分不当,使无辜公民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因此,冤案的主体只能是公检法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中“冤案”的概念把案名和主体对立起来,把受“冤”的对象当作本案的主体,这是一个与立法原则相违背的颠倒,必须予以修正。我认为,“行政侵权赔偿案”这一概念,把案名和主体统一起来,又将该案按诉讼法分类原则划入行政诉讼范围之内,似比“冤案”这一慨念更为准确。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6期39-39,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