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判决时,有时出现对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未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例如,某人民检察院起诉认定被告人连续盗窃五次,但人民法院判决时,却认定被告人盗窃七次。再如,某人民检察院起诉认定被告人犯抢夺罪,但人民法院判决时,除判处被告人犯抢夺罪外,又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并实行数罪并罚。人民法院的这种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即认为可以;认为应区别对待;认为不可以。认为可以的理由是,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有进行调查的权力,我国没有采取弹劾的诉讼方式,故判决可不受起诉指控的限制。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4期23-24,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