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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提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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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判处被告×年徒刑”的不妥提法在各种报刊的法制报道中颇为常见。不妥有二:①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主刑和附加刑)中没有“徒刑”的提法。②目前司法文书已逐渐规范化。一般在民事诉讼中称“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称“被告人”。罪刑相当,犯什么罪相应量什么刑。被告人是刑罚的承担者。法院是针对被告人所犯的罪判处刑罚。
作者 徐运平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4期47-4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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