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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让服刑的罪犯外出采购推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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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一段时间,有些劳改工作单位片面地强调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提高改造质量这一首要政治任务,竟派正在服刑的罪犯外出搞采购、推销产品或经商等。这种做法不但违背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政工作方针,而且违反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社会、对人民都有极大的危害性。
作者 刘展文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3期38-38,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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