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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加处”案件起诉书时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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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处”案件,是指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又犯罪需要处理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起诉书,对犯罪主体的称谓不一。有的称“被告人”,有的称“在押犯”,我认为这样统称是不恰当的,应视犯罪主体的不同,分别称谓。如犯罪主体是系已被逮捕的人,可称谓被告人,不能称谓在押犯。因为被逮捕的人,是正处在审查阶段,有罪还是无罪。
作者 张树池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3期44-44,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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