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不久,江苏省某基层法院收到一份蒋某控告被其夫刘某强奸的刑事诉讼。该法院对是否收案审理出现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强行与蒋某发生两性关系,是违背蒋某意志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收案,对刘某以强奸妇女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既然是夫妻,采取什么方法,什么手段发生性关系,据我国的社会实情和司法实践,均不认为构成强奸犯罪,不应收理。两种意见谁是谁非,笔者不敢妄加评论。倒对“夫妻”这一概念颇有兴趣。我们知道,凡一对取得正当婚姻手续的夫妻、就有了过性生活的合法性。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3期45-45,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