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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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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件的定罪问题,意见不尽一致,有的主张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定贪污罪,也有的主张依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定盗窃军用物资罪。笔者认为,对于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件定什么罪,首先需要解决适用何种法律。一般来说,在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法律的条款时,基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通常采取特别法优先的原则.适用特别法。军职人员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件亦属于此种情况,应当依据作为特别法的《条例》定罪处刑。实践中,运用特别法调整这类特殊情况下的刑事法律关系,其结果单就罪犯可能受到的惩治的程度而言,特别法往往也重于普通法,这对维护特定范围的法律秩序,能够起到一定的强化作用。
作者 田克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2期27-2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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