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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应从侦查阶段进入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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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作为一定阶段特殊公民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其人身权利受保护也是不容置疑的。为了保障刑事被告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权是国家赋予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法律规定,被告在全部诉讼过程中,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有权阅读询问笔录,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提出自己书写所供述的情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还可以依法委托带护人为其辩护.有权传唤证人和调取其他证据。有权申请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案件一切证据和全部事实进行辩解.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有权对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等。但是被告人的这些权利。
作者 胡建森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2期32-32,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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