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和二十五日,杨某与本组职工李某和于某三人合伙,用个人的现金从本单位业务组两次购买议价粮六万四千五百斤(每斤一角四分五厘),当日利用与收粮人员相识的条件,没拿实物,既没验质,又没过秤,假冒“超购粮”(每斤一角八分四厘五)出卖给国家。获利二千五百四十元。同年三月一日,又用上述手段购买议价粮五万斤,购粮手续办完,准备再次出卖给国家时,被领导发现,予以制止而未得逞。对杨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在讨论认定性质时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等人系粮库工作人员,利用经营组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购买议价粮后假冒“超购粮”,又在本单位卖给国家,从中获利。这种行为属粮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议转超”的手段进行贪污,应定贪污罪。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2期41-41,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