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萍乡市老关乡红星纸制品厂办于一九七三年冬,现有农业工人二十九名,管理人员七名,都是本村的农民,这个厂固定资产只值三万多元,库存原材料值二至三千元左右。一九七八年开始生产装酒、药的纸包装箱,产品销往江西、湖南、贵州、河南等地,质量尚好,曾一度盈利。一九七九年开始产生外债,到目前为止共欠下全国各地三十八家的债务,总金额达八万多元。此外,欠银行贷款四万余元,欠职工工资一千多元.合计共欠内外债十二万多元:债务已大大超过其固定资产,严重地形成资不抵债。近年来,债权户已陆续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偿还货款。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这种名不符实的企业应予取缔、关停、宣告破产,然后进行债务清偿。但鉴于该厂的实际情况,又不宜宣告破产。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2期42-42,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