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洋政府成立后,继续援用清末的法律,这是事实。但是,该政府依据那个决议或命令援用清末的法律,在法学界著论颇多,而且都有出入,本文拟就我们掌握的材料,略陈一管之见,以便共同讨论。北洋政府授用清末法律依据问题,在中国法制史教材和教学中,一般都认为是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注:应是三月十日),袁世凯一上台,就借口“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下令前清的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准援用。四月三日,参议院讨论临时大总统咨文时一致认为,国体既更,民国法律未能仓促颁行,“暂酌用旧有法律,自属可行”,并议决:“所有前清时规定之《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布之《新刑律》、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1期24-26,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