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5年11月26日,北京市召开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分子大会。会上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了23名犯罪分子。在这些犯罪分子中有4名干部,他们有的执法犯法,有的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情节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原丰台区丰台工商行政管理所专案办事员李绍华、夏勇借调查北京海仑汽车修配厂非法攒汽车之机,多次受贿,包庇这个厂的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出处
《法学杂志》
1986年第1期49-49,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