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犯人的申诉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极少数确实存在的冤假错案或事实不清、量刑失当的案件。一类是犯罪事实清楚、量刑恰当的案件,由于当事人(罪犯)不知法度,出于侥幸心理,想“碰碰运气”,或明知对自己判得适当,但和同监犯人类比又感到“吃亏了”而提出申诉。这种申诉占申诉总数的大半。还有一类是犯人明知自己有罪,却借申诉为名而反复纠缠、抗拒改造的无理申诉。对于罪犯递交的申诉,各劳改机关和受诉机关常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3期56-57,共2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