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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的几点质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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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犯罪主观方面,以共同故意为其核心。目前,关于共同故意的含义,通常比较有权威的解释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是在故意地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实施共同犯罪(以下简称“通说”)。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忽视了刑法理论的一般原理以及共同故意所包含的内容,使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未能穷尽和得到正确全面的阐述,而且,与共同故意紧密联系的共同目的,也没有确定其应有的地位。
作者 汪保康
出处 《政法学刊(甘肃)》 1986年第2期12-1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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