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对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包给农民以后,随着家庭经营的形成,集体经营层次已完成历史使命,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存在的必要,它的各种职能,将被蓬勃兴起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取代。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出现,是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改革的结果,要发展和完善合作制,就要地区性合作和专业性合作并举,并把地区性合作经济放在基础地位。
出处
《农业经济问题》
1986年第7期43-45,共3页
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