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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家庭的交换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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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定条件下,农民以婚姻和血缘关系构成了具有独立门户和法人地位的社会经济细胞。他们之间在共同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包括加工)、分配、交换、消费的生息循环中,自然结成了相对独立的家庭经济形式,是社会大分工的必然结果。我国的农民家庭自古就把“以有易无”视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经济活动。
作者 赵新社
出处 《经济经纬》 1986年第4期27-34,共8页 Economic 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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