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承包主体问题 当前,乡镇企业承包形式众多,但从本质看,绝大多数都将厂长(经理)或少数几个合伙者当作承包者,也即承包主体。其理由,一是能使承包者有责有权,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能人的作用;二个能使承包者有动力,有利于指标的实现。 这类承包形式,使少数承包者在企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无锡市有一个乡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者对企业负全部责任。有权指挥企业的一切经济工作,有权按照一定制度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升降、超利分成的分配、厂内人员的调动,即对全厂。
出处
《农业经济问题》
1986年第12期25-27,共3页
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