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韩志刚、王一同志在《运用税收手段参与控制人口增长刍议》一文中提出,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家庭开征超生子女税并阐述了其可行性和实行办法.对于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家庭,我认为不适宜开征超生子女税,现提出几点看法供商榷.一、经济制裁与税收有着原则性的区别.为了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家庭进行行政干预和经济制裁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而税收则不同,它的主要作用是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
出处
《财政研究》
1986年第3期38-38,共1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