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社会保证基金(包括劳动保险、社会救济等)是用来维持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活费用开支。这部分开支必须在个人消费基金分配之前由社会扣除,并由社会组织来分配和管理。这是因为,社会保证基金是属于必要劳动范畴,但同时又是劳动力得以生存、发展和延续的条件。作为必要劳动的一种补偿形式,它具有“有偿性”,作为社会救济的形式,它具有“无偿性”。与此相应的,这部分基金的分配,既要根据劳动者自我贡献的大小体现出差别,又要根据“无偿性”的特点,在全社会范围内带有统一性和“强制性”。因而纳入财政统一分配的范畴,最适合这种基金“双重性质”的特点和要求。在现阶段,以财政为主体来扣除和管理这部分基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出处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1986年第1期20-22,共3页
Journal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