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报告期村、组、农民个人竹木采伐产值用报告期村、组和农民个人从事竹木采伐活动得到的竹木产品数量乘以它们的单价得到,即以报告期采伐的竹木产品所包含的全部价值量计入报告期竹木采伐产值.这样的规定是不恰当的.首先,村、组、农民个人报告期从事竹木采伐活动所得到的竹木产品在采伐前所含价值量是从事林木栽培劳动的成果,其所含价值量已计入报告期以前(或小部分计入报告期)
出处
《当代财经》
1986年第6期94-96,共3页
Contemporary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