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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工业普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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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因此,在这次全国工业普查中,凡在我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工业企业。
作者 尹大任
出处 《统计》 1986年第1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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