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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子女的费用不应包括在劳动力商品价值之中吗?——与李云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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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云同志在《关于劳动力商品价值之我见》(详见《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85年第四期)一文中,与传统的观点相反,认为养育子女的费用不应包括在劳动力商品价值之中,“子女的养育和培养费用是雇佣工人出卖劳动力所得工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
作者 高会宗
出处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1986年第1期66-68,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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