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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立法机关为什么不采纳部门经济法主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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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法律调整,不外乎两种法律调整体制。第一种是苏、匈、南、波、保、罗等国迄今实行的,运用民法、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等多种法律部门和多种法律手段实行综合法律调整的体制。第二种是采用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实行单独法律调整的体制。后一种调整体制在一个长时期内只是作为一种理论主张而存在,直到一九六四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第一部经济法典(迄今依然是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才成为现实的法律调整体制。
出处 《法学评论》 1986年第6期29-34,共6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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