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身”指的是人的身体。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民事权利客体只能是物、行为、智力成果(也有人主张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人的身体则不能成为民事权利客体,而只有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才将人的身体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这种主张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证明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还十分有害,迫切需要进行修正。我们绝不能说生命权的客体是物、行为或智力成果,它的客体只能是人的身体,同样,健康权、亲属权的客体也只能是人的身体。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民事立法的进展,在我国迫切需要将“人身”纳入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人的身体不容怀疑地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一部分。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作些粗浅的论述。
出处
《法学评论》
1986年第6期35-37,共3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