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吴卫平的行为构成何罪?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被告人吴卫平,男,现年十九岁。1986年3月28日,吴卫平窜到白茅湖食品站发款营业室闲逛时,见出售牲猪后在室外等待接款的人很多,而出纳肖××(女、十八岁)正低头忙于数款算账。吴便乘乱浑水摸鱼,将农民史征兵递进窗口(窗高口小)等待营业员收条发款的一张金额为323.16元的牲猪销售凭单接到手后,溜出营业室。稍后,史征兵见比自己后来的人纷纷接款离去,唯不见自己的售猪款发出来,便推门闯进营业室,与肖××论理。后经领导查实,史确实出售牲猪而未接到上述款项,遂同意挂失(因已下班)决定次日补办手续。
作者 彭章秀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6年第4期70-71,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