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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与合伙民事主体地位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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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把合伙列入自然人一章加以规定,这在民事立法上是一个创举。大家知道,各国民法典总是把合伙作为一种契约放在债编中。但是,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能够从实际出发,把合伙首先看作一种实体组织,放在民事主体部分加以规定,这就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惯例,表现了积极的求实和创新精神。同时,说明合伙在我国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是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合伙是不是民事主体,这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也曾出现过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不赞成把合伙放在民事主体部分加以规定,理由是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派生出来的,是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形式。外国的民法绝大多数是把合伙写在契约中,不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
作者 马俊驹
出处 《法学评论》 1986年第3期21-25,共5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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