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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经济特区的国家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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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经济特区国家机构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一)经济特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问题目前,有的经济特区设有人民代表大会,有的却没有设立,那么作为权力机关重要职责的立法任务怎样完成呢?在广东省的深圳经济特区,没有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一九八○年八月《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颁行以后,立法工作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属下的广东省特区管委会直接负责。一九八二年在深圳市委研究室建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后改为条法处,负责法规起草,起草后的法规草案报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作者 觉晓
出处 《法学评论》 1986年第3期48-50,共3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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