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近五年的努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3月21日通过并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律。它(起草过程中称为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既较好地体现了我国经济立法的特点,立足于实际国情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有我国的特色;又充分地考虑到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公认原则和国际惯例。它是我国平等互利原则的具体体现。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这一特色在全部的七章中都有体现,本文所要论述的有关违约补救也具有这一特色。当然,整个法律也还是有值得商榷和探讨的地方的。有关违约补救的章节中也是如此。
出处
《法学评论》
1986年第4期15-19,共5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