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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罪的自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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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犯有数罪的自首,从时间上看,可分为归案前的自首和归案后的自首。如果一个人在投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所犯的数罪,其自首的成立毫不发生疑问。但是,投案后只交代了一个罪或几个罪,或者是只交代了轻罪而没有交代重罪;甚至在服刑期间又交代了未被发觉之罪。对上述情况能否以自首论?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供参考。
作者 鲍遂献
出处 《法学评论》 1986年第5期23-25,共3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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