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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不同不能适用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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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勇同志认为:“客体不同也可适用类推”(详见1984年第4期《河北法学》王文).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我认为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只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存在着某种不一致的情况下,才可适用类推;而客体不同则不能适用类推.
作者 米小军
出处 《河北法学》 1985年第2期37-38,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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