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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兼与何为民同志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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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法学》(84)第4期,何为民同志的《略论对罪犯施行劳动改造的教育意义》一文,读后感到文章有一定的新意,但也感到把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划入教育学的范畴是不那么够科学的.这不仅无助于澄清劳改工作的基本理论,而且,倾颇一面,言过其实,只会模糊人的视线.为了探讨和正确发展新中国的劳改理论,本文也对劳动改造罪犯中的劳动改造手段问题,谈谈已见,以求教于各位.
作者 刘智
出处 《河北法学》 1985年第1期21-24,共4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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