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镇企业在改革中签订的合同,大体有五种类型:1、厂长(经理)承包合同;2、城乡联合办企业协议;3、聘用厂长(经理)和技术人员合同;4、合资经营协议;5、劳务合同.我们在办理上述合同或协议公证时,充分注意了以下几点:Ⅰ、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无管理企业的经验和必要的技术.过去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多是由乡政府任命,这些人大都是村委会落选干部;这些照顾型的干部,年龄偏高,文化偏低,不懂商品生产.在改革中,乡政府采用新的用人办法,凡公开招聘的民主选举或毛遂自荐当厂长的.乡政府部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由新聘人员组阁.
出处
《河北法学》
1985年第5期14-40,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