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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挂失对保手续需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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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商银行制定的《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第56条规定:储蓄所受理申请挂失的证件,应向发证机关查对,由单位在证件核对单上盖章后,作挂失申请书附件,我们认为向发证机关查对的目的,无非是了解该单位有无此人,将来一旦发生冒领事件有处查找。就其动机来说是完全正确的,可防患于未然,但基层储蓄所执行起来,困难相当大。目前基层储蓄所人员少,大多数没有外勤或外勤力量非常薄弱,临柜人员为了延长营业时间。
作者 李世顺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1985年第12期58-58,共1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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