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银行不敢建立和实行复利制度。把复利同“驴打滚”、“高利贷”等同起来,敬而远之,不敢涉足,害伯戴上高利盘剥的帽子。众所周知,利息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即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体现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利息作为国家手中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尤其是在当前提倡以间接办法和手段指导、干预经济的时候,更应当正视复利这一现实问题,敢于承认它,理直气壮地使用这一有效的管理国民经济的工具。在工作实践中,银行采取的是按季计息的方法。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时间至少推迟了一个月,最长的达三个月,那些信用不高。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1985年第12期59-59,共1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