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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涉外经济争议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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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特区设立专门仲裁机构的必要性仲裁又称公断(Arbitration),即双方当事人根据协议自愿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仲裁人)进行裁决,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它是解决各种争议的一种法律方式。目前,仲裁制度适用于解决国家间争端、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贸易争议和对外经济贸易、海事方面争议等三个不同的领域。在对外贸易和海事即国际商事方面运用仲裁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已有悠久的历史,特别是到了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仲裁作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一种常用方法,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规则逐渐完备,成了国际间解决经济贸易争议的一种制度。
作者 温光均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律系
出处 《广州研究》 1985年第3期53-5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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