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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文化传统与诉讼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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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中国人在发生争端时,不喜欢立即到法庭去分辨是非。照理说,法庭是解决纠纷的机关,发生纠纷后到法庭上去解决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从我们中国人所持有的共同诉讼意识来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应首先协商和解,和解不了时便通过有关的机关进行调解。如果不进行上述努力,马上诉诸法院,就会被人指责。
作者 徐友军
出处 《法学评论》 1985年第6期25-28,共4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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