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沙市“外贸”应负主要责任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贵刊一九八四年第二期要求讨论的,关于沙市外贸与沙市水运为货物往返运输纠纷一案,事实上争议很久其说纷纭,莫衷一是。本人对案情有所了解,谈谈个人的看法。从本案发生、发展的全过程看,主要存在五个原因:等一、水运按照尽快发运原则,履行了安全运输职责,于一九八三年元月廿七日将一级危险品高锰酸钾运抵上海,由于外贸事先未办好危险品准运证,需要在沪补办,加上补办动作缓慢,导致水运船只在沪等候了八天时间。第二。
作者 唐清筠
机构地区 荆州地区司法局
出处 《法学评论》 1985年第1期48-49,共2页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