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货物往返运输,谁负主要责任》的处理情况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九八三年元月十七日,中国轻工工艺化工进出口公司湖北省沙市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与沙市水运公司(以下简称水运)签定一份运输合同,因水运将566桶高锰酸钾运回造成外贸花去8100元的运费再次运往上海,酿成纠纷。我们作为外贸的代理人征求代表人的意见,申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当时我们与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及水运对此意见分歧较大,具体就是《货物往返运输,谁负主要责任》一文中所讲的“此案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机构地区 沙市法律顾问处
出处 《法学评论》 1985年第1期49-50,共2页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