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八一年三月,国家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委托北京市储运公司青年路仓库发湖北省电子工业局聚苯乙烯170吨,分装五车皮。三月二十五日货抵武昌车站后,省电子局拨给武汉市电子工业局三车皮。次日,市电子局到江岸车站提货时,发现其中二车皮卸下的71吨,71件(一件50小包)货物,堆码混乱,包装破损,撤漏严重。收货人当即提出拒绝收货,并向武汉铁路分局江岸车站提出短少134包,计重3,041.8公斤,价值12,927.65元的赔偿。
出处
《法学评论》
1985年第1期52-54,共3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