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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赃物”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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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被告孙松祥,男,四十六岁,农民。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被告携带一个黄色挎包(内有香烟等物)准备去外地办事,路过×公社,先喝了一斤半老酒,即进该公社×副书记房间谈事宜,将自己的挎包放在房内木柜箱上。当时,有工商局会计朱×在房内的办公桌上清点银元,办公桌上也放有一个黄色挎包。公社×副书记见孙喝醉了酒,不宜谈事,打发孙走,孙走时错拿了办公桌上的挎包,到街上打开挎包拿香烟吸,发现挎包不是自己的。
作者 金石
出处 《法学评论》 1985年第2期62-63,共2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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