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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法人的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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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虽然民法典尚未颁布,还没有完备的法人制度,但是近几年来颁发的一些重要法规,己经规定企业是法人。特别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阐明了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必要性。这个决定指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法人作出法律解释,并在较短时间内对法人作出全面规定就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试图从我国实际出发,运用法人的一般原理,就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作者 马俊驹
出处 《法学评论》 1985年第3期11-17,共7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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